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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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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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设备都存在质量缺陷的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如何分配责任?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7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211129日原告石墨新材料公司和被告环保公司签订了《电捕焦油器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制作的电捕焦油器环保设备。被告先后于20221月和4月完成安装调试。202258日安装在原告车间的电捕焦油器设备出现故障,导致系统崩裂物件飞溅事故,事故造成原告员工一人死亡。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死亡员工赔偿金及造成的财产损失225万元,诉讼中经法院委托鉴定,原告的沉淀罐和被告的电捕焦油器均存在安全缺陷,但是一审法院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被告电捕焦油器存在质量缺陷。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败诉后委托本律师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中,经双方自愿调解并经法院确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由225万元降到145万元。为被告减少损失80余万元。

律师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被告)承担全部产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原告)的沉淀罐和连接管的焊接缺陷存在运行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原因力。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通过法院委托的产品质量鉴定报告鉴定被上诉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与上诉人产品发生系统崩裂飞溅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未作出结论意见故不认定被上诉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关联性。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经过中明确:电捕焦油塔和沉淀罐(缓冲罐)的连接管道上的泄爆口被冲开,把连接电捕焦油塔一端的螺栓和连接沉淀罐另一端的焊口都瞬间撕开,连接管飞起落到了约18米远的水泥地面,飞落过程砸到了xx头部,导致其死亡。

被上诉人经法院委托衡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报告,鉴定被上诉人的设备沉淀罐罐体、罐体和管道之间存在多处焊接缺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环向焊缝内侧未焊接降低了罐体自身、封头锥体与罐体的连接强度,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的沉淀罐罐体和管道之间存在多处焊接缺陷,降低了罐体自身的连接强度,又没有耐压和泄露试验报告,存在运行安全隐患。正是这一安全隐患,对于电捕焦油塔和沉淀罐的连接管道上的泄爆口被冲开和连接沉淀罐另一端的焊口被瞬间撕开有直接关系。如果连接沉淀罐另一端的焊口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存在焊接缺陷,那么封头和罐体的连接强度足以阻挡罐体内部的强大气压,连接不能分也不易分离。而鉴定报告在分析说明部分也明确现场罐体封头在事故中与罐体发生分离,可以证明上述焊接缺陷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在罐体和连接管不存在焊接缺陷的情况下,即使电捕焦油塔发生系统崩裂,也不会导致连接管和泄爆口被瞬间撕开。即便撕开也不至于飞起落到18米外。所以,罐体和连接管的焊接缺陷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原因力。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产品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