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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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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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款项转交给其他被告人或者退还被害人,自己未留存,如何认定诈骗数额?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9日 9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赵XX向被告人李XX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刚毕业大学生安排到内蒙古各盟市电业局、电厂等工作,后李XX向被害人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办理电力系统工作,共计向崔XX、马XX、李XX等被害人收取办工作款共计969万元。李XX留取部分钱款后,按约定向赵XX支付办工作款共计622万元,赵XX收取王XX办工作款30万元。被告人赵XX从中留取部分钱款后分别找到被告人马X、李XX、冯XX及张X委托办工作一事,并陆续支付李XX175.8万元、张X140余万元、冯XX61.825万元、马X31.5万元。后工作未办理成功,被告人未能如数退还工作款,被害人纷纷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李XX委托本律师作为辩护人,通过被告人家属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辩护人发现李XX收取的被害人的办工作款大部分又转给了被告人赵XX和案外人刘XX,李XX实际留存的办工作款数额及其有限,虽然构成诈骗,但是不能按照969万认定退赃数额,也应当从轻处罚。后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李玉枝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辩护成功。

律师观点:

公诉人指控“李XX收取办工作款969万元,留取部分钱款后向赵XX支付办工作款622万元”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经辩护人举证及被告人李XX当天供述,李XX收取的办工作款除了给赵XX支付622万元之外,还给刘XX转账255.6万元、支付给马X63.5万元;另外退给王XX35万元、李XX45万元、崔XX43万元,李XX并没与留取办工作款。

XX虽然参与了诈骗事实,也已经认罪认罚。但是李XX实际并没有留取办工作款,而是全部转给他人或者退还受害人。不能视为李XX的非法占有数额。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李XX的上述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